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评定细则:
(一)学习情况(占总评分的70%)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90分(含90分)以上,且单科须在80分(含80分)以上,无补考课程,操行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序在本班学生中前2名。
(二)学生德育素质考核(占总评分的25%),学生德育成绩应达90分以上。
(三)任职情况(占总评分的5%)
院学生会主席5分,院学生会副主席(系学生会主席)4分,院学生会部长(系学生会付主席)3分,院学生会副部长(系学生会部长)2.5分,系学生会副部长(班长)2分,班委会其他干部1分,寝室长(小组长)0.5分,团干参照学生会干部执行,社团干部参照班委会干部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考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系初审。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5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与申请表等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二)上一学年必修、选修课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三)上一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学生德育成绩不达90分以上者;
(五)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 定 办 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85分(含85分)以上(如果同年级同专业中无人能达到该条件,则在班级排序前5名者也可参评),且单科成绩须在70分(含70分)以上。
(五)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学生干部和获得自考、技能(资格)与过级证书和获奖证书多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系初审。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5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二)上一学年必修、选修课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三)上一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学生德育成绩不达90分以上者;
(五)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
评 定 办 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我省分为三等,一等为每生每年4000元人民币,二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人民币,三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人民币,由学院按学期发放给学生。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资助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六)在同等条件下,担任学生干部和获得自考、技能(资格)与过级证书和获奖证书多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须有村、乡两级证明)。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系初审。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5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如有违纪现象或受学院处分者,停发助学金,且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助学金评定;
(二)发现获助者有酗酒、抽烟、出入商业娱乐场所等与其生活条件不相称的消费行为,一律停发助学金;
(三)学生德育成绩不达80分以上者;;
(四)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评定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发放助学金者应如数收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