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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发布时间:2019-11-11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增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其它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失去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记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影响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价值5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作案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制造混乱的;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者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发火灾,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威胁教职员工,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等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酗酒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故意损毁或者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冒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者他人利益,给学院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各种方式挑衅、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者造成事端,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者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的加重处分;打架双方对先动手的加重处分;多次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结伙打架、斗殴的,按以下处分:(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或者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者破坏、私接电源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处分。

(六)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次违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及其他禁烟公共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或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学院利益以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传播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或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至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至71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累计旷课达72学时以上,经多次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未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的(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3天之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4至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6至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8至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

(二)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闭卷考试在监考人员宣布完考试纪律并发完试卷后仍未按规定将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四)考试中以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表情传递答题信息的;

(五)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试卷者提供方便的;

(六)考试中违反规定传接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七)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八)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八条 在考试中作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阅读、抄写与答题信息有关的物品的;

(二)闭卷考试中在桌面或试卷下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及字条等物品或在抽屉内、座位周围藏有已翻开的上述物品者;

(三)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或藏匿书籍、笔记和复习要点的;

(五)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六)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多次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目击或知情,却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等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的,除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在进行诚信教育的同时,可区别认错态度等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发文、备案。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由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发文,并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院各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学院保卫部门参加。对已查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处进行协调,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学生处提供相关情况,协助学生处尽快查明事实。对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应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在处分期限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的,由本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期限不能少于三个月);

(二)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的,由本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限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应适用留校察看处分的,可视违纪情节以及过错程度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10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学生处负责公告声明其学生证等院内一切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局。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存档、送达: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

(二)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由班主任、辅导员或系部相关人员送达受处分学生,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书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寄给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难于联系的,将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以公告形式公布并留取存档资料。如果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负责送达者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做好记录(要有2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应根据情况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由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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