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专科和普通中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逐级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一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有创业等其他需求,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通过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一年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与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制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查后,视情况分别处理,然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按百分制计,满60分为及格。考查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实验、实训等均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计。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评议,班主任签述意见,学生处审查、备案的形式进行,考核结果按学年计入成绩单。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参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经补考后,一学年有六门以上(含六门)或连续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二次。超过二次者将予以取消学籍。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以后,最多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该项活动或相关课程按零分记,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具体办法参照《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调整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因病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学生个人创业,不能在校学习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以一年为期,三次为限,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较,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据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累计达到8门以上(含8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到学校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肆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办理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校应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得补办。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酬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摄、复制、版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共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迷信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团委会审查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所有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团委的年审,未能按要求通过年审的,院团委有权要求解散该社团。(年检制度由院团委制定)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视频、音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年评比“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并授予相应的称号,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优,并取消其享受奖学金和困难补助的资格,班级有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或班级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当年集体评优。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子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打架斗殿、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的:
(八)一学期无故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校期间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统一规定组织的活动,如上课、自习、实习、劳动、出操、开会等,都要实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一律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无故矿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子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子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71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外通宵上网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应劝其退学。
第六十一条 对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记律处分,并按价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 学生私接电源,使用电炉或酒精炉者,除按规定拆除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三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教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私自在宿舍外任何场所租住房屋者,经劝阻无效将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和水利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院长、学生处长、教务处长、团委书记、各系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由本人签述意见,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审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和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系(部)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院领导批准。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酿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