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以便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后勤劳务工作、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
第三条学院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对勤工俭学的岗位,学生处都应认真考查,并负责管理。学院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院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条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院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一般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院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还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院学生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具体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院学生会和院自律委员会协助学生处开展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管理机构职责:
(一)调查全院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开发院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三)筹措和科学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四)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
(五)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校根据情况制定,但应体现资助政策,高于社会用工标准。学院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