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各类在校(院)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室,监察室主任(负责人)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成员包括学生处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受处理或者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的书记及其班主任,院学生会和系学生会代表,法律课教师代表或者学院聘用的法律顾问等,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或者处分建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作出复查结论以及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申诉申请要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诉申请书的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如下书面结论: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依据错误、处理程序错误或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可能对原处理意见有实质性影响,认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