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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发布时间:2018-11-0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增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其它类型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处理(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失去评奖、评优和推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断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记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影响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价值5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作案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上一条: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下一条: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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